(2009)温瓯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土××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土××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号原告:温州市××土××司。×区灵昆××村××下。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州市××土××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欠款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付货款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送货至原告承建的南瓯景园a组团工程的施工现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