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钮××、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钮××,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钮××。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钮××、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钮××、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振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