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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钮××、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钮××,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钮××。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钮××、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钮××、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振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