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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水奇与被告苏安良、屈会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奇,苏安良,屈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水奇。被告:苏安良。被告:屈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奇与被告苏安良、屈会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奇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水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