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水奇与被告苏安良、屈会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奇,苏安良,屈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水奇。被告:苏安良。被告:屈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奇与被告苏安良、屈会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奇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水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