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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庞银爱、陈长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庞银爱,陈长盛,卢梦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繁华路55号。代表人:杨正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本县白鹤镇白鹤支行宿舍。被告:庞银爱,白鹤镇上卢村。被告:陈长盛,白鹤镇大村。被告:卢梦炽,白鹤镇上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被告庞银爱、陈长盛、卢梦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