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汤海斌与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包国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保法。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海斌。委托代理人:王强。原审被告:包国光。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海斌、原审被告包国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