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汤海斌与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包国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保法。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海斌。委托代理人:王强。原审被告:包国光。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海斌、原审被告包国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国伟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