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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历×、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被告:历×。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