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历×、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被告:历×。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