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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桃锋与王小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蕊,任桃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蕊,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建宁,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上诉人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桃锋,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养茹,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之妻。上诉人王小蕊与被上诉人任桃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小蕊又于2009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小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小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