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季东江、钱建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季东江,钱建锋,邝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09号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健航。委托代理人:方志华。被告:季东江。被告:钱建锋。被告: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东江、钱建锋、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杭州华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