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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犯贪污罪、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07年3月28日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8月13日被开封市顺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非法经营犯罪,经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8月27日被开封市顺河公安分局逮捕,经顺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7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赵志军代审判员 汤小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