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厂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厂,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9号原告:平阳县××厂,住所地:平阳县××××号。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厂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厂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平阳县××厂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