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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陆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准许陆某与王某某离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某某现起诉离婚属重复起诉。故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