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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施甲与施甲、施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施甲,施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傅××。被告施甲。被告施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施甲、施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傅××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