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施甲与施甲、施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施甲,施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傅××。被告施甲。被告施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施甲、施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傅××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