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经纬××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事××经营部、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经纬××有限公司,平湖市××事××经营部,孙××,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浙江××经纬××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日集镇××路。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岳××。被告:平湖市××事××经营部,住所地:平湖市城××号。被告:孙××。被告: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经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事××经营部,孙××,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平湖市××事××经营部,孙××,徐××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查封车牌为浙f×××××的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即日起,冻结被告平湖市××事××经营部,孙××,徐××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0元;2、自即日起,查封(动态查封)被告平湖市××事××经营部,孙××,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对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