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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巫连才、王桂侠等与于学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连才,王桂侠,麻启珍,巫亚利,巫亚敏,巫某1,巫某2,于学亮,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字第155号原告:巫连才,男,67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王桂侠,女,66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麻启珍,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巫亚利,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巫亚敏,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巫某1,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巫某2,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巫某1、巫某2法定代理人:麻启珍,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于学亮,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连才、王桂侠、麻启珍、巫亚利、巫亚敏、巫某1、巫某2诉被告于学亮、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连才、王桂侠、麻启珍、巫亚利、巫亚敏、巫某1、巫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连才、王桂侠、麻启珍、巫亚利、巫亚敏、巫亚梅、巫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50元,由七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童平凡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