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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与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2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1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迅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