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晓娟、李敬与朱群雷、曹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娟,李敬,朱群雷,曹雯,周晓宏,李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姜晓娟。原告李敬。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被告朱群雷。被告曹雯。被告周晓宏。被告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娟、李敬与被告朱群雷、曹雯、周晓宏、李东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娟、李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