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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俞乙,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107号原告俞甲。被告俞乙。被告喻××。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诉被告俞乙、被告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