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电机厂有限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电机厂有限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村。诉讼代表人:姚××。被告:陈××。法定代表人: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宏兴电机厂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宏兴电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