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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与绍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绍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秦××。上诉人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12日,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宜兴市××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