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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希明与彭福志、彭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希明,彭福志,彭志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8号原告:蔡希明,太平街道县前街72弄1号301室。委托代理人:沈来云,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福志,黄岩区澄江街道东江河村二区70号。被告:彭志青,黄岩区澄江街道东江河村三区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希明为与被告彭福志、彭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希明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志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希明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志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希明撤回对被告彭志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