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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进出口××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13号原告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望村。法定代表人钟××。被告嘉兴市××进出口××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东路××楼××室。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进出口××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9元,减半收取2650元,财产保全费1890元,合计4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