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文兵与董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兵,董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8号原告:胡文兵。被告:董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兵与被告董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兵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