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义乌市××江××酒店××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义乌市××江××酒店××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身份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义乌市××江××酒店××司,住所地义乌市××城××号,身份代码147657269。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义乌市××江××酒店××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专用风××司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专用风××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专用风××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上××专用风××司负担。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