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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小红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红,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姜小红,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无巷3号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03080023)被告:王建波,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叶村佳境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7609064610)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红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红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小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