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小红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红,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姜小红,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无巷3号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03080023)被告:王建波,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叶村佳境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7609064610)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红与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红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红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小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