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95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桥。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