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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钱××。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锦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