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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行云与王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云,王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223号原告:王行云,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57号。委托代理人:邵艾莒,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57号。被告:王启栋,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城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云与被告王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行云以与被告王启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行云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