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行云与王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云,王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223号原告:王行云,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57号。委托代理人:邵艾莒,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57号。被告:王启栋,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城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云与被告王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行云以与被告王启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行云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