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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玉为与被告孙满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孙满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商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王开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男,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满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开玉为与被告孙满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满文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开玉诉称,2003年11月17日,我在煤矿打工时被塌伤,矿方赔付我8.1万元。2004年4月14日,被告因购车向我借款7万元,约定年利息7000元。2006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我急需用钱时,被告15日内给予归还。现因急需治病,被告却借故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予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被告孙满文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满文与原告王开玉系舅甥关系。2003年11月,原告王开玉在山西煤矿打工期间被塌伤,矿方一次性赔付经济损失8.1万元。2004年4月14日,被告孙满文因购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7万元。2006年3月31日,甲(孙满文)乙(王开玉)双方补充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借给甲方资金柒万元,年利率为10%,利息每半年清一次。乙方因治病等原因急需资金,甲方应在15天以内将资金筹集到位。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2007年9月底。此后,原告因治病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本息未果,遂于2008年10月27日具状诉诸本院,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存单复印件,借据一张,借款协议书一份与证人王洪章、凌国芳证言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满文向原告王开玉借款并约定利率,且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王开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满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开玉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10%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案件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孙满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刘德清审判员 :贾珍亚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