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永敢与朱淼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敢,朱淼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陈永敢,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下岗人员,住本县安文镇壶厅东路**号(身份证号:330727197210290015)。被告朱淼凑,农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敢诉被告朱淼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陈永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