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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姜燕青与西安市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燕青,西安市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姜燕青,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蔚,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洁,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尚年,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燕青与被告西安市三鸣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燕青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燕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燕青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燕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