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善佳阳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嘉善佳阳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19号原告: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明。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嘉善佳阳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佳阳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南桥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保全费210元,合计诉讼费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