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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周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周锡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98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被告周锡武,经商,住义乌市楂林镇李孟宅村塘江酬。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晟元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