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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麟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省麒麟制药总厂与林封案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麟执字第14号申请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麒麟制药总厂与林某某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1994)麟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陕西省麒麟制药总厂于199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欠款17000元及诉讼费后,因被执行人林某某暂无执行能力,1998年12月20日中止执行。2008年10月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林某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之财产。2009年2月12日,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4)麟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