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拴虎与镇头湾村民小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呂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九成宫村镇头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78-3号申请人呂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麟游县洪泉中学职工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九成宫村镇头湾村民小组代表人童某某,组长。呂某某与镇头湾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5)麟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呂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2006年9月18日中止执行。2008年3月20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在2008年12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给付8500元,其他债权予以放弃。2009年1月27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8500元,此案执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