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张××。原告陈××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2006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让五金产品一批,货值150000元,当日被告先行支付了80000元,同时写下欠条一份,承诺余款在两年内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欠55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辩称:欠55000元事实,不付的原因是当时原告将五金产品作价150000元,但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货物卖起来只值80000元左右,所以余款不愿支付。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欠条1份,证明2006年9月20日原告将箭程工贸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内有五金产品作价150000元,被告当日支付80000元,余70000元分两年付清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9月20日,原告将箭程工贸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内有五金产品作价150000元,被告当日支付80000元,同时出具欠条1份给原告,载明余70000元分期付款,在两年内付清。后被告支付了15000元,尚欠5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张××欠原告陈××货款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期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货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