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号原告绍兴市××连××司,住所地绍兴市××北××线(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连××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