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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昆鹏、与陈昆鹏、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昆鹏,陈昆鹏,王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负责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寿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昆鹏,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梦里小区4号楼一单元101室。(身份证:332627197612020014)被告王春,职工,环县珠港镇城关梦里小区4号楼一单元101室。(身份证:332627198008202326)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昆鹏、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2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叶开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潘寿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昆鹏、王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购房需要,被告陈昆鹏于2006年8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借给被告计人民币30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6.27‰;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被告应按月等额本息归还借款3564.81元;被告如未按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收罚息。另外俩被告愿意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梦里小区的私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故诉请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9080.30元、利息5457.71元、罚息2844.39元(自2008年9月3日起暂算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74382.40元。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就该抵押物拍卖或变更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昆鹏、王春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相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俩被告户籍证明、个人消费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产证复印件、他项权证、历史明细表、贷款借据详细信息、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昆鹏、王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昆鹏、王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二、限被告陈昆鹏、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9080.30元、利息5457.71元、罚息2844.39元(自2008年9月3日起暂算至2008年12月24日止,200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74382.4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对被告陈昆鹏、王春所有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被告陈昆鹏、王春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