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马××,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58号原告:丁××。被告:马××。被告:吴××。原告丁××与被告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从2008年9月23日到2009年3月23日,并于2008年9月23日出具借条1份。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后就再无下文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每月的到期利息,被告马××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合计43万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马××在2008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期限2008年9月23日至2009年3月23日,到期归还。本院认为,被告马××向原告借款尚未到约定的借款期限。故原告起诉不当,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