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华顺华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华顺华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12-2号申请人西安华顺华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东路47号西北化工城。法定代表人段宏良,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7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8日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委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陕西器材研究所以最高价64.8万元竞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华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塑料注塑机CJ80M2-UPVC、CJ180M3-UPVC、CJ120M3-UPVC、CJ150M3-UPVC两台、CJ380M3-UPVC,申威达双管挤出机SJSZ-55B、GFS63,高搅冷混SRL-Z500/1000A归买受人陕西器材研究所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