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泵业××司与宁波市鄞州××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泵业××司,宁波市鄞州××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89号原告:上××泵业××司。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宁波市鄞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泵业××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泵业××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泵业××司负担。审 判 员 曹明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