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