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585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号广东音像城*楼*号。法定代表人郭越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蕾。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菊乐路**号。负责人谢德智,该网吧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宁。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锋、唐蕾,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吧的委托代理人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诉称,原告享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2008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未支付报酬,利用网络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宫S》提供给上网用户有偿观看,进行盈利性非法复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非法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宫S》;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8)穗白内经字第10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处理地区盗版行为的权利;2、(2008)川国公证字第30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3、律师代理费收据、公证费收据、诉讼费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吧辩称,互联网是公开的,只要上网都可以下载、观看影片,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吧未提交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认可原告提交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否认证明力。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1、2系有效公证文书,证据3系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且被告对其三性均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力将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的认定,查明以下案件事实:MunhwaBroadcastingCorporation(即韩国MBC公司)拥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证明其将电视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及处理地区内之盗版行为的权利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两年。2008年1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军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一同到被告位于成都市菊乐路24号的“大世界网络会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潘军打开该网吧电脑,登录电脑桌面,下载并安装“屏幕录像专家V7”软件,点击电脑桌面“大世界影院”,进入“大世界网络会所”(192.168.2.251:9001/)页面电影搜索栏,输入“宫S”,在线随机播放影片任意剧集观看电视剧《宫S》,通过快拉方式播放完毕。在登录电脑过程中,共截图九张。对上述取证过程的现场资料,公证处刻录成光盘。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经著作权人韩国MBC公司授权,享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及处理地区内之盗版行为的权利。根据第3026号公证书公证证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大世界网络会所”页面,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S》的在线播放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作品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地域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为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实施公开播送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的行为;二、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00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元,成都市武侯区大世界网络时空网吧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梅审 判 员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