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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执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杭州以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以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下执字第387-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以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下执字第387-1号冻结、查封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财产的裁定,于同年10月13日依法查封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630**大型汽车1辆。2009年1月21日杭州信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车辆已抵债给该公司,有抵债协议为证,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经审查,杭州信实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其申请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浙江物产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630**大型汽车。执行员 周   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