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昌××。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