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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昌××。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仪表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