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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逸××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逸××有限公司,莱州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嘉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方×。被告莱州市××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37478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莱州市××司限额在37478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