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