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贺继红、李景云等与宋国民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继红,李景云,顾建国,彭功立,刘开英,陈彦福,刘伟,林东生,罗国华,翟跃臣,宋国民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贺继红。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景云。上诉人(一审原告)顾建国。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功立。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开英。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彦福。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伟。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东生。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国华。上诉人(一审原告)翟跃臣。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明,杞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国民(宋建设)。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贺继红、李景云、顾建国、彭功立、刘开英、陈彦福、刘伟、林东生、罗国华、翟跃臣因与宋国民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2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及确认,该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薛国胜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