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金某。被告何某。原告金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均与原配偶离婚后于8年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在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虽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保证以后改正,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参与赌博、嫖娼等事实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虽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在庭审时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改正,故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其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