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