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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