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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7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胡甲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