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7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胡甲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